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修訂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證券期貨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訂定本要點。
二、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除應遵循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
    制法等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所定事項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
    及期貨經理事業。
四、證券期貨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
    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
    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五、內部控制制度:
    (一)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
        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
           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
           施。
        3、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
           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
           以強化。
    (二)前款第一目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
        域、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3、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
        管機制:
        1、確認客戶身分。
        2、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4、紀錄保存。
        5、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6、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7、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8、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9、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0、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1、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之事項。
    (四)具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券期貨業,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其內容除包括
        前款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外,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
        司)所在地資料保密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1、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
           策及程序。
        2、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稽
           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有
           關客戶、帳戶及交易資訊。
        3、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五)證券期貨業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
        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
        (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
        (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
        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期貨業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
        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
        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六)證券期貨業之董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
        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文化。
六、專責主管:
    (一)證券期貨業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
        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款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擊資恐計畫。
        2、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4、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5、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6、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公會所
           定並經本會予以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7、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
        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
        會)報告。
    (四)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公司家數、業務規模及
        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指派一人為主管,負
        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五)證券期貨業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
        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款專責主管報告,且除兼任法令遵循主
        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以確認其
        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並報本會備查。
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證券期貨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
        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證券暨期貨市
        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自行評估。
    (二)證券期貨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
        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
           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證券期貨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
        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
        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期貨業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
    (四)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
        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款聲明書,由總公
        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
        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八、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證券期貨業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
        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
        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應訂定相關控
        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
           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
           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
           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
           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
           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目之一
        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於充任後六個
              月內。
           (2)證券期貨業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
        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
        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
        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
        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
        之訓練時數。
    (五)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
        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
        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
        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
        經第六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六)證券期貨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
        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
        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九、證券期貨業違反本要點所定事項者,本會將視其情節之輕重,依證券交易
    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期貨交易法第一
    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十九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二條
    至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等相關法令處分。